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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1/05 00:00



衡阳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院资字[2008]2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衡阳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院领导

衡阳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8年3月25印发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教学、科研用低值易耗品和实验材料(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与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全院物资采购归口管理机构是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任是:全面管理学院物资工作,负责组织物资采购、质量验收、协调使用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经常对教师、实验人员和学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管好、用好各类物资,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对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分类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很宽,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所有物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低值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一次性消耗材料范围的用品统称为低值品,如计算器、五金工具、台灯、插座、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艺和体育用品等。

2、易耗品:既不属于消耗品,又不属于低值品,可以重复使用,但容易损耗的物资称为易耗品。如玻璃器皿、各种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消耗品:指一次性消耗或使用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燃料、化学试剂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执行。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采购程序: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用户部门凭教务处批准的计划,报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采购权限:对批量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用户部门共同采购;对批量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按学院物资采购程序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凡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而自行购置的物资,资产管理处拒绝验收、记帐。在低值易耗品经费中开支的教学运行费如试卷印制及教务处使用的耗材不在此列。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验收:按物资采购权限规定,“谁采购、谁验收”。保管员必须凭发票、批准采购的计划单、入库单,对物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单价等内容进行认真的清点,验收入库。对于贵重、专用、进口物资的验收,使用单位要派专人参加,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需及时办理退货、赔补手续。对无计划购回的物资,保管员拒绝验收入库。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八条 物资库存:学院不设立专用仓库,由各使用部门设立物资保管室,各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防止积压,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库存物资的定额储备制度。

第九条 物资保管:用户部门要注意改善库房条件,严格物资保管,防止物资的损坏、变质和丢失,物资保管要规范化,做到定位存放、整齐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发放、盘点及检查。

1、 贵重、稀缺物资要加强防范保管措施。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试剂的保管,必须严格按化学试剂的性质,分类存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分解和变质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3、保管人员要保持仓库的清洁卫生,做到帐、物、计算机管理三相符。

第五章 供应管理

第十条 物资供应:各系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按开课计划的实际需要,进行认真预算报教务处,计划外临时需要的,可临时向教务处申报审批。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各实验室的物资领用,必须是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指派的专人也必须是学院正式教职员工,仓库物资不对学生、临时工发放。

1、贵重、稀缺、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民用性强的物资领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2、危险物资的领用,必须限量发放,对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需经保卫处审批,对用剩剧毒物品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危险品的废液、废渣严禁随意抛弃,应统一送当地环保部门规定地点深埋处理。

第六章 帐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登记总账,各使用部门登记明细帐。

第七章 物资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十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工作;

2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3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4 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5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而造成物资丢失的。

第十三条 损失物资的赔偿价值,参照《衡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院资字[2007]2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暂行管理办法不符的,均以此暂行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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